博山区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博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博山区委、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博山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山区信访局(以下简称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承担区委相关信访工作,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主要职责
1.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区委、区政府上访的群众。
2.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区委、区政府工作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事项,承办区委、区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4.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5.向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区委、区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6.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7.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8.承担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和听证的日常工作。负责应当由区政府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
9.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应急、值班、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指导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综合信访信息以及反映的政策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负责全区信访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区委、区政府批转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协调开展联合督查活动,综合分析督查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负责区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处理信访问题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工作。督导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开展信访督查工作。承担区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和听证的日常工作。负责应当由区政府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已复查信访事项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已终结信访事项报备工作。承办应当由区政府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和复查事项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和听证工作。
(三)信访科。负责到区委、区政府的来访群众的接待处理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有关机关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向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访事项。综合反映来访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协助市信访驻京值班工作办公室、驻省信访值班工作人员做好进京到省上访群众回到本区的后续接待处置工作。负责进京到省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事项督查、协调等工作。负责信访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强信访基层联络员队伍管理使用、组织信访积案治理工作。承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等集中转送、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负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事项的查办或者协调处理。负责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给区委、区政府的来信(含传真、电话)。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有关机关,区委、区政府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向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转送、交办来信事项。协调指导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综合反映来信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单位信访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博山区委办公室、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博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博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